第二类,非学历教育服务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非学历教育目前只有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里的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而免征增值税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则是指在规定范围内收取(公办)或经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民办)的教育费、保育费。除此之外,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虽然只有符合条件的保育、教育费免征增值税,但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优惠政策。根据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类,教育辅助服务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教育辅助服务没有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上述优惠政策外,如果提供教育服务的学校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该政策目前规定的执行期限是到2021年12月31日,后续是否继续延长有待新的政策规定进行明确。
二、企业所得税:
学校提供服务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十四项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很多学校就此认为非营利性学校的收入都是免缴企业所得税的,其实不然,因为学校的非营利性收入往往只占学校收入的一小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非营利性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也就是说,学校收入中只有以上五类为免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而其他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伙食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等等收入均为应税收入。
三、其他税种:
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
(一)个人所得税
1. 符合条件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载明:“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为了鼓励特聘教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 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以下简称《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八项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 对科技转化的税收优惠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契税
《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十四项规定:“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上述条款,需要着重把握的是“自用”两字,如果学校将房产、土地进行出租,则不再符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的有效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之后是否延续执行,有待进一步的政策规定进行明确。
(四)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虽然上述《耕地占用税法》概括性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免征耕地占用税,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实施办法、通知等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限制性规定,需要重点加以把握。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七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进一步明确:“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五)印花税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的有效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之后是否延续执行,有待新的政策规定明确。
文源 | 行云税务(2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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